今后,公办学校教师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到民办学校任教,并且可以保留公办教师身份。
这是回族自治区人民办公厅日前转发的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试点)》中提出的。
《意见》,民办学校教职工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应依法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其人事档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在民办学校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社会保险机构应按照有关办理民办学校在职教职工的社会保险。
出台鼓励公办学校教师民办学校任教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意见》还,民办学校教师依法享有评先、评职、社保等权益,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应纳入各级教育培训和校长岗位培训中,统一规划,统一安排。
此外,对民办学校选聘的外地公办学校的高级教师,参照自治区关于引进外地人才的有关,有关单位给予解决户口入籍、个人档案保存、子女入学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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